通过“冯学华”案谈中国死刑犯的法律边界

这篇文章最初是不想发布在菠菜园博客的,但是在波波往今日头条发布过程中,因为“内容不适合收录”而无法发布,因此只能发布在菠菜园中。这篇文章波波纯粹站在中立的角度去思考中国法律的问题,而不刻意针对谁。好了声明完毕,以下是正文内容。

首先我们看下冯学华案件的相关报道:

冯学华庭审过程

冯学华家住眉山市东坡区白马镇桥楼村,与被害人余某系邻居,于2009年酒后强奸余某未遂。2017年6月,因邻里纠纷与余某家发生争吵。同年12月4日,冯学华酒后遂闯入余某家中,将其扼颈按倒在地,多次按住后脑撞击地面致余某失去反抗能力后,冯学华实施了猥亵。之后,冯学华将尸体抛至枯井中,拿走手机,并用杂物进行掩盖后覆上井盖。

仅仅一天后,冯学华途经东坡区修文镇上码桥村时,遇见曾经的工友被害人阚某,遂让阚某用余某的手机给余某的女儿打电话,编造余某外出打工的事实。通话后,冯学华产生杀人灭口的想法,遂将阚某骗至其旧宅外,将她按倒在地,用石头将阚某杀害。期间,再次实施了猥亵行为。

11月29日,眉山中院依法对故意杀害、强奸多人,实施多起犯罪的被告人冯学华做出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冯学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节选自腾讯新闻,原文:https://new.qq.com/rain/a/20191129A0J5QZ00)。

我们再看另一起案件:2018年长春长生制药假疫苗事件

新华社北京8月7日电8月6日,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

调查组介绍,长春长生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目前,召回工作在进行中。其销往境外的涉案疫苗,同时启动了通报和召回工作。

为评估已上市销售的涉案疫苗安全性、有效性风险,国务院调查组成立了由病毒学、疫苗学、流行病学、临床医学、预防接种、卫生应急、质量控制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分析。专家组专家综合评估建议,尚未完成接种程序者,接种单位免费续种其他公司合格疫苗。根据狂犬病发病特点,已完成接种程序者不需要补种。如受种者有补种意愿,接种单位在告知防控知识、疫苗的保护作用、接种后注意事项等内容后,可免费补种。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发布的狂犬病报告,狂犬病潜伏期通常为1-3个月,罕有超过1年。

调查组强调,长春长生公司案件涉嫌刑事犯罪和涉及监管责任必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调查及后续有关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节选自新浪新闻,原文:https://news.sina.cn/2018-08-07/detail-ihhkuskt1630742.d.html

以上两个新闻内容均来自于国内权威媒体,波波并未在两篇报道的内容上修改一个字或添加一个字。然而在波波收集相关素材的过程中发现冯学华案并没有引起国务院的重视,只是一个小案件。而长春长生制造假疫苗的事件国务院有两次专门的批复,可见如果从社会危害程度来讲,很明显长春制造假狂犬疫苗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这一点相信公众应该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我们来谈第二个细节。狂犬病的发病致死率几乎接近100%,这是一个共识的问题。作为一个专门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企业不可能不知道,那么既然知道病死率接近100%,还要生产制造假狂犬疫苗,除了恶意敛财之外,我想另外一项罪名肯定是成立的,那就是故意杀人。

好了两个案件分析完了,其共同之处都有故意杀人。冯学华虽然为故意杀人,罪不可恕,但相比长春长生假狂犬疫苗来讲,其社会危害程度很明显要远小于假疫苗带来的危害。据可查资料显示假狂犬疫苗流向了上海、河南、海南、重庆、山东、山西、广西、河北等8个省市,(也有资料说15省或30省的,但是根据医药监督管理局资料这8个省份是靠谱的数据),8个省,我想像不出来有多少个孩子、大人因为假疫苗丧命,多少个家庭因此而破裂,但是波波查阅了很多资料除了罚款企业91亿,以及禁止相关负责人终生参与医药行业相关资格之外,我没有看到一个因为此事而被判死刑的人。

所以问题就来了。在中国同样是故意杀人,为什么社会危害性小的人被判决了死刑而社会危害性大的人却不会被判死刑呢?在中国法律中关于死刑的法律边界又是什么?

人只有一次生命。作为假疫苗事件虽然罚款了企业91亿,但是因为假疫苗而死去的人,破裂的家庭......他们的伤又该如何愈合?在波波写完这篇内容的时候没有找到国家相关抚慰这些家庭的资料。这91亿元罚金的去向依然是迷。

 

 

你想把广告放到这里吗?

发表评论

您必须 登录 才能发表留言!